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于 年 月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 ,保障 ,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 、 、 、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 、 、 、 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 、 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 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
未成年人不分 、 、 、 、 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 、 和 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 、 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 (二) ; (三)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 、 、 、 、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 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 或者
、 、 和 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 ,增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