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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中双重规则的存废思考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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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中“双重规则”的存废思考任 宪 龙 摘 要:“双重规则”即指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于涉外侵权行为的处理,该原则曾一度成为国际上为数不少的国家采用,该原则有效的弥补了单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法院地法的不足,但该原则也不是十全十美,细加分析其不足之处也是令人咋舌,尤其在现代侵权冲突规则引入立法后该规则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值得深思。关键词:侵权行为地法 法院地法 “双重规则”Abstract: "Dual rule" refers to overlap applicable tort law and the courts of law to deal with foreign-related violations. once the principl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s a large number of countries. The principle of effective remedy violations of the applicable only to the courts of law or under the law, But the principle is not perfect, for detailed analysis of its deficiencies is still staggering. especially in a modern conflict rules violations after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rule whether there is need for its existence worthy of careful consideration.Key word: The Lex Loci Delecti The Lex Fori Rule of double actionability一﹑概论 在传统的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中一般存在侵权地法,法院地法和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三种做法。由于单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法院地法效果均不理想,所以目前第三种做法在国际上还是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在适用。当然,随着 20 世纪美国的冲突法“革命”的弄潮儿们率先向侵权法律适用领域发难,继而在侵权领域内引入现代冲突规则诸如英国的侵权自体法理论,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大大地改变了侵权领域传统选法方式的僵化和机械,代之以增多连接因素或体现弱者保护或利益分析或有限意思自治等方式增加选法的灵活性,更有利地体现现代国际私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即体现个案判决的公正性,新近进行国际私法立法的国家均都吸收了最新的理论,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就是其中一例。本文旨在探讨传统选法方式中的第三种方式在当今国际私法新理论勃兴时期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存在下去。下面就该规则作一基本阐述和界定。(一)“双重规则”的概念“ 双 重 规 则 ” 有 人 称 之 为 折 衷 主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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