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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事项VIP专享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事项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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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第 1 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 14 条第 3 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 1:劳动合同中的“不平等条约”是无效的顾小姐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担任文案专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她发现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顾小姐害怕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不想签,但是公司态度强硬,顾小姐无奈之下只能签订了含有承诺书的劳动合同。后公司要求顾小姐每周工作 6 天 48 小时,且公司原应为顾小姐缴纳的社会保险也一直没有缴纳。对此顾小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补缴社会保险。公司认顾小姐已经在附有承诺书的合同上签字了,就表示放弃了这些权利,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但经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顾小姐的请求。劳动合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如果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本案中,劳动合同中附有承诺书,且顾小姐是在违心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的,因此,劳动合同中附有的承诺书部分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案例 2:以假文凭订立劳动合同的效力某电脑公司聘请了某财经大学毕业的张某为销售经理,随后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是 2800 元合同,期限是 2005 年 3 月到 2008 年 4 月。2005 年 10 月,电脑公司查实张某所持的某财经大学的文凭是假的,最后决定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该电脑公司对张某 10 月份的工资支付了一半,张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坚持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公司应该全额支付他的工资,并且应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张某以假文凭的方式与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基本原则,即诚信信用的原则,使用人单位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违背了用人单位真实的意思,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但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张某付出了劳动,电脑公司应向张某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另外,因为劳动合同无效,张某关于经济补偿的要求不应该得到支持。案例 2: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邢小姐于 2003 年与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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