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打赌引起的伤害案谈合同 原告刘光海与被告杨关明、郭伟同在彭州市隆丰镇桂花林村 3 组村民杨顺才家修楼房的工地上当帮工。2003 年 2 月 27 日下午 1 时许,原告刘光海与被告杨关明、郭伟以及其他帮工午饮酒后前往工地的途中,相互吹嘘自己的“武功”。走到工地上时,引来一些群众围观,原告刘光海提出表演“真功夫”,即用嘴叼起装满圆石的塑料桶行走,三被告均表示不信,原告刘光海提出双方各拿 20 元作赌注,如果原告用嘴叼起装满圆石的塑料桶行走到指定的位置,就赢 20 元钱,反之则输 20 元钱。被告胡德志叫双方拿钱出来由其保管,原告刘光海与被告杨关明各拿出 20 元钱交与被告胡德志,被告杨关明拿出的 20 元中有 10 元系帮被告郭伟垫付。原告刘光海便开始用嘴叼起装满圆石的塑料桶,第一次成功后,从被告胡德志手中取走了自己拿出的 20 元和和赢得的 20 元。此时,原告又夸口说还能叼得更重、更远些,被告杨关明、郭伟均表示不信,并各自拿出 10 元交给被告胡德志保管,原告刘光海也拿出 20 元交给胡保管。此次的赌法与第一次基本相同,仅是又往塑料桶中加一些沙石,距离比第一次远几米,原告刘光海叼起桶后走出约 10 米,便摔倒了。原告刘光海失败,被告杨关明、郭伟从被告胡德志手中取走各拿出的 10 元和各赢得的 10 元。次日,原告刘光海被告送往彭州市人民医院治疗,2003 年 3 月 2 日出院,经诊断为“颈椎体骨折伴不全性截瘫,颈六椎体脱位,需长期卧床,还需手术治疗”。同年 4 月,原告刘光海经成都市检察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其损失费用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费、鉴定费、再医费等共 126509.54 元。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告刘光海与被告杨关明、郭伟和胡德志都应当预见用嘴叼装满圆石的桶行走会造成伤害原告身体的结果,但因原告刘光海过于自信而主动要表演并与被告杨关明、郭伟打赌,并主动要求增加距离和重量,造成其伤残,原告刘光海具有较大的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即 60%的责任。三被告对原告刘光海的危险表演不但不劝阻,反而积极参与,其中被告杨关明、郭伟先后两次出钱与原告刘光海赌输赢,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即各承担 15%的责任,而被告胡德志在整个过程中也起到了中间人的作用,积极促成了伤痕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 10%的责任。三被告是共同侵权人,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