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法律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为法律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为法律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规定, 我部制定了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 试行) 》 、 《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 试行) 》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试行) 》 ,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法律规范的通知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1
适用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 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 检疫范围、 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程序、 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3
检疫合格标准 3
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 诊断实验室检验的, 检验结果合格
检疫程序 4
1 申报点设置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 ( 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下同) 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 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 并向社会公布
2 申报受理 申报检疫实行申报点填报、 传真、 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纳电话申报的, 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 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 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不予受理的, 应说明理由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 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 协助官 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 4
1 官方兽医应当 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 等资料, 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