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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纠纷民事上诉状

以贷还贷纠纷民事上诉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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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上诉人 xx 县 xx 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 县 xx 镇 xx 村。法定代表人马 xx,主任。被上诉人 xx 县 xx 镇 xxx 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戴 x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戴 xx,男,196x 年 3 月 6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xx 县 xx 镇 xxx 村。上诉请求: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 xx 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服 xx 县人民法院(2024)x 民初字第 165 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辩称,其只是证明人,而非担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签章,这一事实已足以认定七人为本案担保人。在无证据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仅凭七人陈述,就作出以贷还贷的认定,与民事证据规则并不符合。一审法院引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条款,本案的事实是,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均属时任和现任村干部,信用社假如要与村委会串通,势必要通过村干部也即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进行,即使本案属于以贷还贷,七人亲自参加合同签订,不可能对所谓的借款用途不知,不存在所谓的信用社欺诈!二、一审判决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一审法院通过所谓的以贷还贷认定,从而得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的无效民事行为!对于以贷还贷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到 x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法院众多判例,均不认定以贷还贷违法,不知道 xx“”县人民法院从何处得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的结论!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也与合同有效时的判决结果毫无二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从而很自然地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此致x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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