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及公共资源交易指导意见特提出如下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41号)精神和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规范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工作的规定》承办字[20XX]19号)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行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秩序和工程建设及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工作。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一)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科学化。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要严格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禁止以会议纪要或集体讨论等形式代替审批顺序。特点是施工期和冬闲期非常明显,一定要利用好冬闲期抓好项目的相关手续操持。及时将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贮藏库,完善相关手续,落实建设条件,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的项目顺利实施。严禁以时间紧、有效施工期短为由,私自指定施工队伍先开工建设,后办手续。(二)推进项目决策规范化。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化项目规划、节能评估、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条件的审核。尤其是核心XX县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定要确保山水景观和生态植被得到有效的维护,严禁越权审批和未批先建及破坏自然景观。要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动机制,确保各个环节按规定顺序进行。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场准入规范、建设规范以及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予以审批。加强对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的审查。要加快“一站式”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网上集中管理和“一站式”操持,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三)推进项目决策民主化。对关系公众利益、公共平安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要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依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建设项目的第1页共5页批准和实施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二、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一)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制度。坚持招标方案核准与项目审批权限相统一的原则。招标方案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招标方案组织实施的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处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二)加强招投标活动进场交易管理。实践证明。解决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一个有力举措。市区国有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工业项目、市政房屋建设项目、交通、水利等所有15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政府推销50万元以上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3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交易活动等要一律进入市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招投标综合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各县(区)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工业项目、市政房屋建设项目、交通、水利等所有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政府推销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也要进入市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招投标综合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以上金额以下的项目,要进入到县(区)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招投标综合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对不进入我市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招投标综合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而到外地组织招投标和进行场外交易、规避招标的要严肃查处,进行行政问责和纪律追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顶风违纪,搞暗箱操作的一经发现,从重从快处置,决不姑息迁就。(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对政府投资工程。评标专家应全部从政府组建的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不得安排或聘任人员出任评委。(四)强化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职责全过程监督招投标活动。坚决遏制招标投标环节违规问题的发生。对参与上述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对参与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归还、借用资质的企业要进行行政、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列入不良记录信息公示,清理出我市的建筑市场。(五)推进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招标的工程建第2页共5页设项目招标公告。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在省、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平台公告,并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的重要依据。三、加强工程概算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