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资源消费总量,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达 4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 150 万千瓦以上或建筑面积 8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
第三条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配合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机构制定的节约能源资源规划、每年制定和实施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节能工作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推动节约能源资源确保完成节能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结合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每年初对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并报送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2024)等标准的要求,配备和使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实行分类、分户、分区计量
公共机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