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1 目的本文件的目的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快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实行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2 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处理。3 职责3.1 生产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3.2 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4 内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4.1 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实行的应急措施、经济损失、今后的预防措施和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等。4.1.1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重大事故必须向企业负责人报告。4.1.2 发生伤亡事故时.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生产部应在 12 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等政府机构报告。4.1.3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4.1.4 发生火灾、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生产部报告,并尽快通知其他相关部门。4.1.5 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负责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并按有关规定生产部。4.1.6 所有事故除了口头报告外,必须有书面报表,书面报表必须 5日内按要求报送主管安全负责人。4.2 事故调查4.2.1 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车间主任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 3 日内将调查报告报生产部。4.2.2 重伤事故由公司环安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2.3 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75 号发布,91 年 2 月 22 日)进行调查。4.2.4 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环安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技术、工会、保卫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 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4.2.5 生产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