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集团公司企业工作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维护股东权益,确保董事、监事提名、选举法律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4 名,独立董事 3 名;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董事、监事任期自《公司章程》规定的就任之日起计算,每届任期 3 年,届满时为止
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不能超过 6 年
第三条董事和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有效表决股份数除特别说明的以外,均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五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1
有权提名人(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名办法与程序(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3)董事会对被提名的新一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提名程序和资格审查
(4)召开董事会审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审议通过后,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投票、选举
(5)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作为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大会召开前完成资格审核
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时,说明假如候选人符合资格审查,将提交大会审议,否则将不提交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1
有权提名人(1)公司董事会
(2)公司监事会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名办法与程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