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 2010 年 8 月 23 日裁定对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智科技”)进行重整,同时指定成立创智科技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
在重整程序中,根据创智科技重整一案的实际情况,创智科技和管理人共同制定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
2011 年 5 月 27 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本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目前,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司作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人,现特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期限依据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以向确定之债权人清偿的款项(不包括补充清偿的款项)\股票已转账,预留的现金已划入管理人账户内,创智科技出资人让渡的股票已划入管理人破产重整专用账户为准
根据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二)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6 个月,即自 2011 年 5 月 28 日起至 2011 年 11 月 28 日止
但因部分出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应让渡的创智科技股票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故重整计划规定的 6 个月执行期间内执行完毕
为此,创智科技根据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书,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3 个月,自 2011 年 11 月 29 日起至 2012 年 2 月 29日止
深圳中院于 2011 年 11 月 24 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 6-7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延长创智科技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
在批准延长的执行期内,仍有 2 个股东的股票存在质押及司法冻结未能解除,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