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一、宣传销售文本管理(一)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1. 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投资者分发或者发布,使投资者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2. 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经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投资者双方均应留存。(二)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3.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4. 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5. 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2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6. 其他易使投资者忽视风险的情形。(四)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本行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2. 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3. 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五)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六)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理财产品的认购和赎回安排、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份额认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七)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理财产品的托管机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主要职责等。(八)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投资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九)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