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集团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集团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境内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和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集团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出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第三条集团公司的中文全称: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英文名称:ChinaNationalCoalGroupCorporation。集团公司的法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乙 88 号。第四条集团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国家利益,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第五条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集团公司接受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支持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集团公司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第二章注册资本、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3728.2 万元。第七条集团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值与增值,依靠科技进步,深化企业改革,发挥集团整体优势,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着力发展煤炭生产与国内外贸易、煤焦化、煤2/7层气、煤电铝和煤矿装备、科研设计、工程建设等产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第八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范围为:组织所属企业煤炭开采、煤炭洗选加工、煤炭焦化和制气、煤层气开发、电力生产、电解铝生产和铝材加工、煤矿机械设备制造、科研、勘察、设计、工程和设备招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包括煤炭出口,其他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煤炭经营;矿产品和机械设备的国内销售;焦炭、煤炭制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集团公司设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