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收单位
市财政局委托市城管局所属的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作为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执收单位进行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工作
停车收费人员统一穿着、佩戴印“”有 停车收费 字样的工作证》专用工作包、蓝色马夹或者雨衣
原收费单位市停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再从事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经营性收费工作
二、收费范围
依法划定并设置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停车公示牌的道路收费路段
(一)一类收费区域为:(二)二类收费区域为:除一类收费区域外的其他收费区域
三、收费标准
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鄂价费规〔〕125 号)批准的标准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二)二类收费区域:小型车停车收费标准为每泊位每小时 2 元
每天累计计时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 8 元;大型车停车按实际占用泊位数计时收费
五、免费规定
下列情形免收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一)临时停车 15 分钟以内的机动车;(二)正在执行任务的下列车辆:军车、武警部队车辆、制式警车以及挂有标志的防汛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三)省财政、物价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免费停车范围
六、收费用途
城市机动车道路停车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所收费用主要用于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停车公示排板的制作、停车收费管理经费、公共停车场建设等
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
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阻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
八、驾驶员应当接受收费人员的引导
并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停车费,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线,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道路范围停放机动车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借道进出道路停车泊位时,不得阻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九、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的收费人员应当严格根据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出具合法收费票据
收费人员未穿着收费工作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