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 2 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保障支出根据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