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医改方案中增设药事服务费的实施策略讨论增设药事服务费是 2024 年 4 月 6 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中提出的,这是新医改方案中推动医药分开、解决“看病贵”问题的一项措施。《意见》中提到“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2024 年 2 月 21 日,卫生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人力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改革“以药补医”机制的主要举措,就是推动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将实行增设药事服务费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增设药事服务费由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一、药事服务费的特点1.药事服务费的特别性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药品加成收入的办法,允许公立医院在药品进价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加成比例销售药品,政府的初衷原是通过药品加成解决公立医院的补偿问题,降低财政压力,但是由于医院的趋利动机造成了医院通过大处方、多开药品等途径来增加收入,这是导致“看病贵”的原因之一。药事服务费和药品加成的本质区别在于收取规则不同。首先,药品加成收入是根据大部分药品进价的一定比例收取;而药事服务费是综合考虑药事服务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根据门诊和急诊人次和处方数量等收取,收取的费用与药品进价没有直接关联,不会随着药品进价的增高而增高。另外一方面是功能上的不同,药品加成收入除了弥补药事服务成本之外,还承担了弥补医疗服务成本的功能(即通常讲的“以药补医”);而药事服务费主要是施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用于体现药师的技术价值和弥补药事服务成本。2.药事服务费的征收与定位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可以有效遏制不合理的处方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但是取消药品加成之后,医院在药品采购及管理过程中的支出也就不能通过药品销售得到合理的补偿,这可以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来解决。征收药事服务费是医疗产业化成熟国家的普遍做法,向患者收取一定的药事服务费符合世界惯例与我国新医改的精神。由于政府财政补助严重不足而实行的“以药补医”机制,导致了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方向发生了某些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