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难点及对策探讨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难点及对策探讨[摘要]:随着新区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个崭新的现代化文明城区的雏形已初步展现。巩固新区的建设成果,制造一个社会稳定、环境优美、经济繁荣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新区环境,将是每一位新区人努力的方向,也是新区各职能部门的任务重心,打造一支执法公正、组织严明的执法队伍,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执政为民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当前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难点作了仔细细致地总结,结合部分地区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的成功经验,提出几点对策建议,不妥之处,恳请大家指正。一、存在的难题(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法可依 是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从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体系来看,基层行“”政执法基本做到了 有法可依 。但从实际工作情况看,立法环节与基层执法环节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立法的疏漏与缺乏可操作性给基层行政执法带来不少的困难, 有法难依 现象仍时有发生。对比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一定问题。1、立法和法律的修改滞后于实际工作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注重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往往是经济进展进程中,某种(些)社会关系靠道德或舆论力量已经难以约束,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时制定,而此时这种(些)社会关系的恶化已经趋于定型,再用法律来法律规范这种(些)社会关系时,往往造成积习难改,法不责众的被动局面。还有许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法规至今得不到修改,而这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形势进展的需要。调查公司、保镖等新兴行业的出现,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可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却迟迟未出台,给管理职能部门带来困难。《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计划经济时代就制定的,却至今得不到修改,其中的许多条款都已经跟不上社会进展的需要。2、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部分法律法规过于原则,不具体和法定制度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不便于执行;对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的具体职责、权限规定不明确,法定裁量权幅度过大,对义务性条款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承担主体。例如:《环保法》中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责 ,但地方政府如不履行这一义务性条款应负什么责任,何人负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二)行政执法相对人复杂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突飞猛进,复杂的社会关系纷纷产生,行政立法、执法控制却一时难以跟上,这就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