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① 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 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④ 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别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
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