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范文 1本合同双方为:1、(以下简称委托者),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2、(以下简称管理者),身份证号码:住址:
3、(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
鉴于:委托者集团内部以产品研发和销售为主的战略方针,对集团内部制非战略项目进行处理,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如下:第 1 条定义经双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辞,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关之附加或更改文件时,有以下之定义
1 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楼房及设施所设之设备,例如:空调系统,所有生产设备,等等
2 统一制度--应解释为管理者所采纳之最新统一会计制度,此统一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
3 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 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5 总收入--应解释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之营业收入
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公司经营之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各种赔偿收入等
6 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A)薪俸,费用和工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时有的,为员工派发之其它款项,包括总经理,以及任何员工福利费用,起居住所、交通、员工膳食、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之应付款项或税项
(B)生产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之成本
(C)依据当地经验,经执行董事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D)所有因管理所需之设备等购入和更换之开支
(E)第 7
1 条所指定付于管理者之基本管理费
(F)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