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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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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戴某某。 被告秦某某。 年 12 月 30 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 1 套归男方所有,自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12【案情】原告戴某某。被告秦某某。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因离婚协议书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审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判决分割原、被告的财产。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被告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且假如根据该协议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反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根据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持起诉理由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评析】正确认定原、被告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状态是审理本案的关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2024 年 5 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开了苏北片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认为,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婚内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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