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自主参加权在依法治校过程中的应用讨论近年来,在推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这是由于高校行使的学生管理权过于强大,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失衡的状态引起的,为了更好的实现高等教育事业的真正目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事法律原则的核心原则当然应该得到应用
本文试图从保障学生自主参加权着眼,并就如何应用到目前“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去,作了实质性的探究
自主参加权应用高校管理一、高校学生自主参加权的涵义“高校学生参加权”可理解为高校学生作为教育契约关系的主体,依照国家法律,以及学校规章的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主动地将情感、才智等投入到学校管理事务中去,在一定程度上与学校领导和其他管理主体分享管理权、分担管理责任,通过一定方式对学校事务发表意见、参加决策,以推动学生民主意识与能力提升,促进高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权利
学生参加权不应囿于建议权,有时还应实质性地分享决策权
根据参加内容的不同一般包括立法型事务参加权、行政型事务的参加权、司法型事务的参加权、学术型事务的参加权、后勤事务参加权等
二、自主参加权的应用价值(一)自主参加权是确保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确实需要首先,大学阶段的学生具备识别真伪和推断是非的能力,假如让学生恰当地行使评价老师教学效果的参加权,对提高教学质量会有很大的帮助
其次,高校除了造就专门人才,还在更大程度上承担起培育社会公民重任,民主参加能力自然是其重要内容,因此对学生参加权的保障就更有其必要性
最后,假如没有学生的参加,高校制定校规时侵犯学生权益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学生的受教育权时常会被侵犯甚至被剥夺
所以,保障高校学生的参加权也是确保学生受教育权不被不当侵犯的切实需要
(二)自主参加权是协调自主和民主关系的客观要求高校是以教育学生和学术讨论为目的的教育讨论机构,而高等教育事务与学术讨论有其自主规律性,需要相对独立于政府而享有自主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