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受贿,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被武汉某报称为 女张二江 ,并 确认 收受贿赂 8 万元
在监狱服刑的尹冬桂委托丈夫将该报告上法庭
4 月 24 日,这宗特别的名誉侵权案有了一审判决:武汉某报严重侵犯了尹冬桂的人格权利,判令该报赔偿尹冬桂精神抚慰金 20 万元
(《新京报》4 月 30 日)此案的一审的结果给媒体以强烈的示范意义,一是媒体在法制新闻报道中要注意报道用“”词,对未决的案件不能使用确定性的词语,造成 媒体审判 ;二是要避开涉及个人隐私,特别是即使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也依法享有隐私权,随意披露隐私就涉嫌侵权
“”但是,笔者也注意到,一位参加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 张二江 是湖北乃至全国对男女关“系问题的特别代用语,含有贬义,武汉某报报道的标题本身就涉及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属人格权利的一部分,不容侵犯,而报道的内容极少提及刑事案件的审判,更着重于尹冬”桂的个人生活问题
因此,这两篇报道从标题到内容均严重侵犯了尹冬桂的人格权利,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笔者认为,这位法官就本案中尹冬桂的隐私权的说法并不妥当
对于官员来说,由于其执行公务时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而公权力本质是民众权利所让渡,目的是服务于公共利益
因此,世界各国对于官员的隐私权的保护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是有限制的,是最低限度的保护
民众对于官员的隐私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有充分的知情权
官员的个人生活作风问题尽管说是个人隐私,但是因为涉及官员的品德,而官员的品德关系到民众能否放心将权力托付于该官员,关系到托付后官员能否公正地行使权力,官员的品德方面的隐私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是要受限制的
因此,官员对于自身生活作风问题并不享有隐私权,官员所享有的隐私权仅限于个人生活中与公共利益无涉的事情
从对本案的相关报道来,假如仅以《收受贿赂 8 万元,人称女张二江》和《与多位男性有染霸占司机长达 6“”年枣阳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