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
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制造干净、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 15 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9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3 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四)采纳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