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第三节 级别管辖第四节 地域管辖第五节 裁定管辖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主管: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行使各自职权和履行各自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民事案件的主管,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与民诉法对事的效力是一致的)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2002 年 9 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是指当同一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或者行政法),又对他人造成了民事侵权,这两种案件都由人民法院处理时,需要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各业务庭对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