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 有限公司厂内机动车管理规定一、目的及适用范围为规范公司内机动车的安全运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公司生产安全和厂内机动车安全工作的持续良好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行驶的叉车、铲车、翻斗车、外来车辆和其他机动车辆的管理
二、依据1、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 号)2、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三、职责1、劳务公司派驻公司的叉车、铲车、翻斗车等机动车由物流部门负责管理;2、因设备安装、维修、土建等施工项目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由各项目负责部门进行管理;3、销售、采购等货运车辆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管理;4、各相关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等提出要求并进行控制管理;5、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厂内机动车的安全运行和管理进行督导
四、内容(一)一般规定1、叉车等特种车辆须按照国家和各主管政府部门的规范、规章和要求进行登记注册、监测、验收等管理;2、特种车辆的驾驶员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方准上岗操作;外来特种车辆须由主管部门审查资质并留复印件备查;3、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 6 个月及以上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4、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
5、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国家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
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并在醒目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后进行修复
7、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不得逆向停车;严禁车辆停靠在陡坡地段;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8、叉车在载物起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