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庄 传 林二零零八年五月 一、劳动争议处理立法沿革 1987 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1993 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 年 5 月 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部分 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受理内容申诉时效申诉时效的起始点暂行规定( 1987 年) 开除、除名、辞退履行劳动合同争议15 天60 天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仲裁条例( 1993 年)(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6 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劳动法( 1995 年)劳动争议60 天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原立法的相关不同规定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八大特点 ( 一 ) 劳动仲裁适用范围扩大1 、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受新法调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52 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八大特点 2 、非法用工及个人承包与其雇佣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也纳入新法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