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合同范本纠纷第一篇: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纠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号:(2024)红民二初字第 253 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法定代表人安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勾新图,该单位职员。被告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罗秀路 309 弄1 号 501 室。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生物公司)诉被告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辉展览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有限公司一案,原告华兰生物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向被告颖辉展览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兰生物公司委托代理人勾新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颖辉展览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颖辉展览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华兰生物公司所举证据有:1、2024 年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简介,证明被告提供的信息中注明,举办的展览会主办单位为中华预防医学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2024 年 7 月 3 日参展申请及合约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发出参会邀请,原告同意并参加了签约;3、2024 年 7 月 10 日汇款单及支款通知单各一份,证明原告按约汇入被告公司账户 61500 元展费;4、展览会延期通知书,证明 2024 年 2 月 22 日,被告发来延期通知书,原定 2024 年 5 月在北京举办的展览会,因故延期至 2024 年 5 月底召开;5、2024 年 6 月 7 日参展申请及合约,证明原告与被告重新签订参展合约,展会于 2024 年 4 月在上海举办;6、2024 年第二届中国国际疫苗大会暨展会简介,证明被告公司提供的信息中依旧注明,在上海举办展会的主办单位是中华预防医学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7、被告公司站关于 2024 第二届中国(上海)国际疫苗大会暨展览会的介绍,证明会议主办单位变更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商业会”,大会的实际情况与被告公司站宣传的讨论主题不符;8、2024 年 3 月 2 日华兰公司通过传真给被告公司的函,证明原告公司告知被告公司,因实际情况与原先的信息不符,原告无法参加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