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范文一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一: 纠纷是人类社会存续过程中的一种不可避开的现象,是一种社会常态。纠纷的存在虽然对既存的社会具有负面的影响,但是从人类社会进展的视角分析,纠纷同时又具有推动社会进展的功能,而且纠纷的有效解决,可以促进新的制度和秩序的诞生。为此,我们对德州市近年来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考察与分析,着力寻求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途径,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元化的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德州市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的实证考察与分析 (一)各种常规性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 基本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处理等,这些机制在诉讼外纠纷解决中起到重要作用。1.人民调解 通过对表一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逐年下降的趋势相比较,德州市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数量有升中有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是非常高的。2.仲裁 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目前存在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三种形式。(1)商事仲裁。自德州仲裁委员会建立以来,受理案件数量一直偏少,1997 年到 2024 年,年平均收案数在 30 件左右。2024 年到 2024 年,平均年收案 100 件左右。其中,2024 年共受理 128 件,裁决结案 56 件,调解结案 72 件,被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仅 1 件。(2)劳动争议仲裁。从统计数字来看,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数偏多。3.行政处理 对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可以分为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两类。(1)行政裁决。调研中,我们走访了有权进行行政处理的有关政府及政府部门。我们发现,在土地确权、环境污染、拆迁补偿等方面行政处理解决了大量的纠纷。例如,2024 年,德州市建委依法裁决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87 件。其中只有 2 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调解。德州市交警支队在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在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前提下,以事故认定为基础,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权威性优势,协调各方关系,成功调解了 80%左右的交通事故纠纷。(二)现行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1.某些纠纷解决方式存在功能滞后或者正当性不足的问题。比如,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陋,人民调解随意性较大;商事仲裁机制存在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得不够充分,仲裁行政化倾向严重等问题;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繁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