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密集场所定义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第七十三条(三)(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 GB50016-2014 ) 条 文 说 明5
19,“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条文说明 5
6,明确说明“菜市场”系人员密集场所
条文说明 5
8,提到“会议厅(包括宴会厅)”为人员密集场所
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计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计应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通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等规范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等专项设计规范标准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点部位的设计要求:(一)建筑专业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上楼层;儿童活动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 54m 的楼层上;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 10m 的楼层,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或者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 个 房 间 的 建 筑 面 积 不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