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密集场所定义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第七十三条(三)(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2.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 GB50016-2014 ) 条 文 说 明5.5.19,“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条文说明 5.4.6,明确说明“菜市场”系人员密集场所。条文说明 5.4.8,提到“会议厅(包括宴会厅)”为人员密集场所。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计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计应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通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等规范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等专项设计规范标准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点部位的设计要求:(一)建筑专业1.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上楼层;儿童活动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 54m 的楼层上;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 10m 的楼层,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或者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 个 房 间 的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200m³ 。 ( 通 规4.3.3、4.3.4、4.3.5、4.3.6、4.3.7)2.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 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建规 5.5.19)3.高层病房楼应在第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位设置避难间;每间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大于 2 个,每个护理单元的避难区面积不应小于 25㎡。(通规 7.4.8)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