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绍兴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在全市范围内消灭ⅴ类水,确保ⅳ类水,力争ⅲ类水"的新目标和新三年清水工程实施计划,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清水工程的全面实施,务求取得更大实效,根据市清水工程 XX 年工作任务,特修订制定《市清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市政府有清水工程任务的有关部门、杭州湾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及各乡镇街道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根据任务分解、包干落实、择优评奖的原则,实行年度考核
(一)年度分解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分 70 分1
市级有关部门全面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得基本分 70 分;未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按未完成工作占计划任务的比例扣分,扣分上限为 70 分
杭州湾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及各乡镇街道
(1)区域水环境质量考核,基本分 30 分
根据《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选取各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断面,断面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每年底由市环保局根据考核断面月度监测结果对被考核单位的区域水环境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其中达标为 30 分、基本达标为 20分、不达标为 0 分
(2)全面完成其他年度分解任务的,得基本分 40 分;未完成其他年度分解任务的,按未完成工作占计划任务的比例扣分,扣分上限为 40 分
(二)组织领导和管理措施情况,基本分 20 分2
工作落实到位,全年未被市政府或市实施清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水办)通报批判的,得 3 分;每通报批判 1 次,扣 0
5-1 分,扣分上限 3 分
及时做好计划总结和工作动态报送工作的,得 3 分;未及时报送的,每次扣 0
5 分,未报送的,每次扣 1 分,扣分上限 3 分
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的,得 6 分;未按要求的,扣 1-6 分
(三)日常督查情况,基本分 10 分市政府办公室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