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素镇哈斯尔文化研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昂素镇哈斯尔文化研究协会第二条协会性质哈斯尔文化研究协会是由一班热爱民族文化的爱好者和一些文化研究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盈利性的群众性人文组织
本协会遵照国家有关章程和法规开展活动
第三条协会宗旨和目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总结和学习蒙古文化,秉着“百家争鸣”的原则,进行文化的交流和传播
目标:为每一位加入者、爱好者提供一个了解、学习、研究哈斯尔文化的平台,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以促进人文科学建设
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机关是XX县区文化广播局,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区民政局
本团体接收旗文化广播局的业务指导,接收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昂素镇第六条协会的刊物
本协会将根据协会会员的交流成果或稿件情况编排相应的文稿,定期或不定期发行刊物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凡承认本章程,并从事生态植被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被工商行政管理确认的均可参加协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和人员,应具有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二)从事生态建设或参与经销活动的人员;(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第1页共6页(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对理事会成员有提出批评和撤销意见的权利;(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的义务(一)执行本团体形成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年一次性交付);(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国家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