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 12 页编号: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需方:供方:签订日期:年月日需方:供方:签订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供需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就需方向供方采购汽车零部件的相关事宜,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为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供需双方应恪守履行。第-2-页共 12 页第一章零部件名称、件号、型号、价格及交货、包装等约定1.1零部件名称、件号、型号见合同附件《零部件供货清单》,具体执行时以需方下达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中的供货名称及明细为准。供货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满足装配、生产汽车及其售后服务为目的的零部件或材料。1.2零部件供货价格供方在向需方提供总成件的同时,应当按照需方的要求提供分解备件,但分解备件的总价不得超过总成备件的价格。具体价格明细见本合同附件《价格协议》1.3交货时间及数量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以需方下达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确定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为准。需方一般提前 15 日下达《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以保证供方按时供货。《月供货计划通知单》需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供方。《月供货计划通知单》表样见附件。供方在收到需方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传真后,应根据该供货计划的需求量和自己的生产能力,在三日内给需方书面确认或反馈意见(即在《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合同章或公章传真回传给需方,并电话确认需方已收到传真)。若逾期未书面确认或反馈意见,需方则视同供方自动接受该订单,供方不能按时交货,须赔偿需方损失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中的“本月订单数量”是需方根据市场预测出的月度内的总需求数量,但不代表最终交货数量。供方实际交货数量及交货时间应根据需方当期的生产计划确定,供方应按照双方在本合同第五章准时供货条款中约定的安全库存数量和需方当期的生产计划以及供方的经济生产批量,在确保产品在需方指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包含需方自有的物流系统)的实际库存始终不低于安全库存的情况下分批滚动发货,确保满足需方的正常生产。“本月订单数量”大于当月实际交付数量时,多出的未执行订单数量自行作废,不再滚动到下期。“本月订单数量”小于当月实际交付数量时,供方应自行调整生产及时向需方补货,以确保需方的正常生产。需方鼓励供方科学、合理地按需组织生产,杜绝盲目库存,把零部件的库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