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本律师依法接受柳 XX 法律援助中心和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韦 XX 提供法律援助,作为韦 XX 故意伤害一案的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依法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结果和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对公诉机关指控韦 XX犯故意伤害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韦 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且造成受害人轻伤的结果,其符合我国《刑法》第 234 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对指控这一罪名辩护人不持异议。二、对本案中被告人韦 XX的量刑情节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韦 XX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务必予以注意。1、被告人系初犯。据查,被告人韦 XX在此之前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和任何治安处罚,属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系因口角纠纷所引起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可以酌定予以从轻处罚。3、被害人黄 xx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韦 xx来找韦伟 x,被害人黄 xx 本应该实事求是的说韦伟 x 身在何处,而不是欺骗说韦伟 x 找了一个当官的女人等带有侮辱刺激性的言语(见被告人韦XX 询问笔录第 2 页),据此,可看出被害人黄 XX 非常强势,对激化矛盾引发犯罪负有重大责任。对于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韦 xx在犯罪时系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龙泉医司鉴【20xx】精鉴字第 3xx 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韦 xx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导致其行为控制能力非常差,对其伤人行为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于被告人韦 xx可以从轻、减轻处罚。5、被告人韦 xx自愿认罪且愿意悔改。被告人韦 xx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伤害他人行为表示悔意,可以对被告人韦 xx减轻处罚。6、被告人韦 xx的家属积极的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辩护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