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坤、刘石阳犯故意损害罪一案 冉坤、刘石阳犯故意损害罪一案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渝四中法刑终字第 31 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刘石阳,又名刘石杨,男, 1989 年 10 月 10 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汉族,重庆市黔江区民族中学学生,住(略)
因涉嫌故意损害罪于 20XX 年 8 月 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7 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张洪玉,女,生于 1968 年2 月 11 日,土家族,无业,住(略)
系刘石阳之母
辩护人陈伟,重庆市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冉坤,男,1990 年 12 月 9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南海中学学生,住(略)
因涉嫌故意损害罪于 20XX 年 8 月 1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7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冉光辉,男,生于 1968 年5 月 9 日,土家族,无业,住(略)
指定辩护人庞俊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冉坤、刘石阳犯故意损害罪一案,于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黔刑初字第 193 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刘石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XX 年 8 月 1 日凌晨 3时许,被害人万宗凯、孙立祥等人在黔江城区体育馆与龚正胜等人发生矛盾,后来双方在下坝源泉招待所外又相遇,并发生打斗
被害人万宗凯和孙立祥被龚正胜等人打跑后,找到钢管、铁锤等工具,准备报复龚正胜等人
当万宗凯和孙立祥行至城东办事处下坝“东门招待所”时,与被告人冉坤、刘石阳和马力相遇,万宗凯误认为被告人冉坤、刘石阳和马力系龚正胜的同伙,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