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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坤、刘石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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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坤、刘石阳犯故意损害罪一案 冉坤、刘石阳犯故意损害罪一案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渝四中法刑终字第 31 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刘石阳,又名刘石杨,男, 1989 年 10 月 10 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汉族,重庆市黔江区民族中学学生,住(略)。因涉嫌故意损害罪于 20XX 年 8 月 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7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张洪玉,女,生于 1968 年2 月 11 日,土家族,无业,住(略)。系刘石阳之母。 辩护人陈伟,重庆市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冉坤,男,1990 年 12 月 9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南海中学学生,住(略)。因涉嫌故意损害罪于 20XX 年 8 月 1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7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冉光辉,男,生于 1968 年5 月 9 日,土家族,无业,住(略)。系冉坤之父。 指定辩护人庞俊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冉坤、刘石阳犯故意损害罪一案,于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黔刑初字第 193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石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XX 年 8 月 1 日凌晨 3时许,被害人万宗凯、孙立祥等人在黔江城区体育馆与龚正胜等人发生矛盾,后来双方在下坝源泉招待所外又相遇,并发生打斗。被害人万宗凯和孙立祥被龚正胜等人打跑后,找到钢管、铁锤等工具,准备报复龚正胜等人。当万宗凯和孙立祥行至城东办事处下坝“东门招待所”时,与被告人冉坤、刘石阳和马力相遇,万宗凯误认为被告人冉坤、刘石阳和马力系龚正胜的同伙,遂与孙立祥分别持钢管及铁锤将三人无故殴打后离开。被告人刘石阳、冉坤和马力被无故殴打后极为气愤,被告人刘石阳当即决定喊人报复以挽回面子。于是刘石阳与马力分别打电话给李松、胡孟祥和简宗敏、何福康告知被无故殴打,要求携带凶器前来帮忙。李松等四人接到电话,与被告人冉坤、刘石阳和马力在黔江城区新华东路江都宾馆下面汇合后,被告人刘石阳再次告之自己被无故殴打要求立即报复,此时正好遇到刚从派出所出来的万宗凯和孙立祥二人。当日凌晨 4 时许,被告人刘石阳依仗己方人多遂挡住万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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