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基金份额代持协议甲方(委托人):身份证号:乙方(受托人):身份证号:甲方拟参与认购由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基金”)
甲方拟出资人民币(大写)(¥元),以拥有目标基金相应的份额(以下简称“相应份额”),并将该等份额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即乙方作为该相应份额的显名持有人,甲方作为该相应份额的隐名持有人
现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代甲方持有目标基金相应份额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照执行:第 1 条份额代持关系的界定1
1 为明确代持份额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份额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1
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基金份额,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基金份额收益
第 2 条基金份额代持形式2
1甲方将其拥有的目标基金相应基金份额,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基金份额”,2并通过乙方签署基金合同,直接登记在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乙方的名义对外代为持有,相关基金份额收益等一切权益由甲方享有
2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目标基金募集时,应对乙方代持基金份额完成实际出资(将相应代持基金份额认购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作为显名持有人,仅为甲方代持该等基金份额之目的,在基金募集时代甲方支付相关基金份额出资款
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2
3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基金份额,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甲方作为实际基金份额持有人之权利
第 3 条代持基金份额的权利范围3
1甲方委托乙方代持基金份额并行使权利的范围包括:(1)登记为目标基金份额持有人;(2)以目标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参与相应活动;(3)代为按甲方所占目标基金份额比例收取基金分红;(4)甲方授予乙方的其他份额持有人权利
第 4 条代持基金份额的期限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