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起诉书原告李甲,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廖甲,男,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杨某,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邹某,总经理
诉讼请求: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 120000 元
被告廖某、杨某对此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共计 319506
3 元,其中医疗费 158857
54 元、残疾赔偿金 132848
76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000 元、住宿费 4000 元、交通费 3000 元、伤残鉴定费 18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5000 元)
二、本案诉讼受理费由上述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 年 6 月 4 日下午,被告廖某驾驶被告杨某的粤 PLD798 号小型轿车从某县车田镇沿省道 S227 线往某县老隆镇方向行驶时,与驾驶二轮女装摩托车的邱艺港在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邱艺港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邱艺港与被告廖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佛山市中医院及广东三九脑科医院治 1疗
原告经广东东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邱艺港右股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玖级伤残;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遗左上肢功能丧失 12
6%评定为拾级伤残;双侧顶叶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颛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评定为拾级伤残
被告廖某的行为给原告经济造成巨大损失,经多次与被告方协商,被告廖某、杨某一次性赔偿了原告 70000 元后,经多次与被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