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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思考

有关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思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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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思考个人信息具有两种属性:分别是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人格属性:一个人的个人信息包括着他的各种自然信息,它影响着这个人在社会中的社会地位以及受他人尊重的程度,尤其是个人信息中涉及隐私的那一部分,其中有不愿告人的或者不同意公开的事情,公开后会危害到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故此,要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使自己免于人格尊严及名誉受损;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人格属性是个人信息的原始属性。财产属性:在当前的网络时代下,个人信息相比于传统的个人信息范围已经加以扩大,还包括网上交易信息、电子邮件信息等,商家利用大数据监控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个人生活方式、生活习惯等直接向用户进行针对性的宣传; 对此上文所提到的各种侵权行为也就接踵而至。根据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行为给商家带来的巨大收益,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烦扰,这就是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2.商家利用问卷调查、会员登录等方式向客户收集个人信息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营销方式,比如现在在大中城市迅速兴起的一些商业信函公司就采纳的是这种盈利手段,借用招揽一些兼职学生在人流量大的地段向路人推销,求取通讯信息。3.有关部门或商家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名单管理不善。有些商家对于有关于客户的个人信息名单、文件管理不善会随手乱扔乱丢,这就存在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三、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现状及思考。中国互联网协会在 2024 年 3 月 26 日正式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对我国现行互联网行业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为网络客户的隐私给予保障。而在民法中,将个人隐私的问题归在人格尊严及名誉问题之下,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相对于迅速进展的网络时代所出现的涉及危害公民的权益来说是滞后的,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故此,我们对此问题作出了思考: 上文所介绍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对于上述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财产角度立法给予公民保护。对于此结论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1.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商家尤其是电子商务商,客户的信息就是公司获利的基础,尤其是对客户的信息进行二次信息开发利用,在大数据理论的辅助之下,商家对于客户的信息数据进行数据分析,挖掘更深层次的信息从而实行相应办法來谋取利益。假如法律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完全地闭塞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建立个人信息财产权是很符合现状的,这样既能保护公民的隐私,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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