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
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
集团公司市区单位同时执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集团公司依照国家规定代为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决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运作、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小组成员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集团公司规定,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审议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报集团公司讨论;(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监督计划执行;(四)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草案,报集团公司讨论;(六)听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并对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和意见;(七)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