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中侦查技术的运用技术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技术装备,秘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常用的技侦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电子监听、测谎、催眠、监听、监录、卫星定位、密搜密取、邮件检查以及利用电子设备对比数据等
上世纪 90 年代开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社会经济进展加速,职务犯罪越趋严重,呈现高智能、高科技特性,手段更加复杂,模式更加隐蔽,危害更加严重
在这种反腐败与腐败两种力量较量加剧的形势下,科学、合理、适当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提升侦查效能,加大反腐力度,尤为需要
本文试图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层面,对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侦查手段和措施的运用进行探讨
一、域外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侦查运用的借鉴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都授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以一定的技术侦查权
(一)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或检察官都拥有技术侦查手段
比如,根据美国 1968 后《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的规定,检察官对贿赂政府官员的行为,有权进行监听、窃听、使用线人等技侦手段和措施
1921 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伯克利市警察局在案件调查中率先应用多极性测谎器,后来该州法院将测谎器的测试结果采纳为法庭证据
但英美法系“”国家近代以来,大力提倡 正当程序 观念,认为政府在处理有关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问题时,必须遵守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
由于电子监听等技术侦查措施的采纳往往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因而其采纳受到更为严格的程序控制
(二)大陆法系国家(三)我国香港地区我国香港地区对于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全球共尚
早在 1974 年 2 月,当时处于英殖民统治下的香港地区依照《廉政公署条例》,成立了反贪污独立委员会(即通常所说的廉政公署)
成立不久,就大显神威,查处了时任香港地区警察局高官葛伯贪污案
1997 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