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民事诉讼的瑕疵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体系和系统。在这一个系统中,它具体包含了若干的诉讼制度,例如起诉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先予执行制度、调解制度、庭审制度、判决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等等。所谓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种特定的、相对稳定的诉讼结构。1991 年我国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解决群体性纠纷,吸收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的立法经验,确立了我国群体诉讼的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该制度进一步作了具体法律规范。一、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解决群体性纠纷的重要意义群体性诉讼制度的主要功能是:1.解决主体众多与诉讼程序空间容量有限的矛盾,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2.保证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的纠纷能够获得相同的裁判,避开法院做出矛盾的判决;3.增强单个受害者抗衡现代高技术企业或者行业等具有强大实力的组织的能力,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4.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二、现阶段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局限性(一)、从诉讼成原来看(1),在提起诉讼之前,意图提起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与其他当事人联络,征求各个当事人提出诉讼的意向、其后要彼此商谈具体的诉讼请求、推举适当的诉讼代表人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物色满意的代理律师等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2)在提起诉讼后,举凡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放弃、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撤诉等诉讼事项发生,都必须在所有的当事人之间征询意见并达成共识,才能做出相应的诉讼对策,而涉及诉讼代表人变更的,又必须重新确定代表人,这期间也需要花费。(3)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等诉讼费用。代表人诉讼涉及的受害人愈多,搜寻有关信息和达成诉讼合意就越困难,当事人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也就越大。总之,过高的诉讼成本为纠纷当事人提起代表人诉讼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门槛。(二)从当事人适格的角度来看传统理论强调诉讼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样的当事人才是适格当事人。传统的民事诉讼主体适格理论在现代型诉讼中同样受到了冲击和挑战。现代型诉讼的特点是:“纷争当事人一方常常是数量众多且处于弱势的受害者,从而在人数和利益等方面具有集团性行业扩散性。”4 作为现代型诉讼的集团诉讼也往往超越个人的利害关系,其争议因具有公共性而得以社会化和政治化,即群体性纠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