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 1 浅谈民法时效中断问题及策略 民法时效中断制度是时效中断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对时效中断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改善,才能更好地完善时效制度,使时效制度有效的实施。文章主要对民法时效中断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借鉴一些国家先进的立法程序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可行性策略。 一、我国民法时效中断制度可以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中断事由根据法律的规定可将其分为三种,主要包括起诉、请求、认诺。 (一)起诉 所谓的起诉就是权利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行使的权利,并请求法院对义务人实行强制措施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中断事由是权利人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其既可以要求债权人履行义务,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加以支持,法律将其列入时效中断事由之列。 (二)请求 所谓的请求就是针对时效受益人而言的,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义务人提出应行的义务,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法律程序外的请求权。可以改变权利人的请求状态。能否将请求中的一项作为中断事由,还要考虑立法案例的问题。 (三)认诺 认诺就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并向权利人示意其行为的存在,义务人不仅可以用意思来表示,也可以用行为进行表示。当义务人承认自己的义务或是同意履行义务时,就应该重新对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进行明确,诉讼是由因此中断,并从此时重新确定诉讼时效时间。 二、对我国民法时效中断制度的不足之处的评析 (一)相关制度规定及评析 起诉是民法中的中断事由,各界人士是比较认同的。是起诉作为中断事由似乎是最可能的,由于它的直观性、有效性,使得不愿行使权利的人开始行使自己的权利,打破了传统的无讼、止讼的观念。现在国际上比较流行将诉讼作为终止时效的最新法律形式,像《欧洲合同法原则》规定:法程序开始之时,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发生中止;自作出有效的判决或者案件因其他原因而终止时,时效期间中止停止。这种流行性时效中止是由,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决,重新开始计算,不起太大的作用。假如裁决支持债权人的请求,将会被法律多支持,但是由于其时间较长,只有重新进行计算才可以使请求权生效;假如权利人对此不进行请求,那么法庭判决中就没有这种权利,只能在其发生时就终止其权利。在德国的相关法律条文中涉及到中止在裁判确定或在所开始的程序以其他方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