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 1 浅谈民法时效中断问题及策略 民法时效中断制度是时效中断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对时效中断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改善,才能更好地完善时效制度,使时效制度有效的实施
文章主要对民法时效中断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借鉴一些国家先进的立法程序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可行性策略
一、我国民法时效中断制度可以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
中断事由根据法律的规定可将其分为三种,主要包括起诉、请求、认诺
(一)起诉 所谓的起诉就是权利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行使的权利,并请求法院对义务人实行强制措施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这种中断事由是权利人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其既可以要求债权人履行义务,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加以支持,法律将其列入时效中断事由之列
(二)请求 所谓的请求就是针对时效受益人而言的,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义务人提出应行的义务,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法律程序外的请求权
可以改变权利人的请求状态
能否将请求中的一项作为中断事由,还要考虑立法案例的问题
(三)认诺 认诺就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并向权利人示意其行为的存在,义务人不仅可以用意思来表示,也可以用行为进行表示
当义务人承认自己的义务或是同意履行义务时,就应该重新对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进行明确,诉讼是由因此中断,并从此时重新确定诉讼时效时间
二、对我国民法时效中断制度的不足之处的评析 (一)相关制度规定及评析 起诉是民法中的中断事由,各界人士是比较认同的
是起诉作为中断事由似乎是最可能的,由于它的直观性、有效性,使得不愿行使权利的人开始行使自己的权利,打破了传统的无讼、止讼的观念
现在国际上比较流行将诉讼作为终止时效的最新法律形式,像《欧洲合同法原则》规定:法程序开始之时,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