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常用应变技巧1.直接反驳,拉回正题在法庭论辩之初,有些公诉人往往脱离起诉书的内容,提出新的起诉意见,从而偏离了论辩的主题;有的辩护人往往东拉西扯,辩护没有针对性。针对这种情况,论辩一方应该立即反驳对方,指出对方的辩词脱离了论辩的主旨,从而把论辩内容拉回到主题上来,例如,在一重大走私案中,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大谈某公司走私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然而,起诉书指控的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刘某个犯有走私罪。针对公诉人这一违反法律程序的说法,辩护人马上指出:起诉书仅仅指控刘某以公民身分凶有走私罪,因此本案没有关于法人犯罪的起诉书;刘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诉书也没有起诉他应代表公司作为被告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我们没有受委托作公司犯罪的辩护人,而是为个人被告作辩护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辩掮人。在既无起诉书,又无被告人和辩人的情况下,公诉人凭什么指控该公司犯罪呢这一反驳环环相扣,铿锵有力,不容置疑,紧接着,辩护人就被告人是否有个人走私犯罪行为这一正题进和地无罪辩护,充分反映了辩护人精到的应变能力。2.追问依据,陷彼窘境在紧张激烈的法庭论辩中,有的论辩方或是不够沉着冷静,或是低估了对方熟悉法律的能力,情急之下会突然提出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论辩观点,这时对方只要洞悉了破绽,就可以采纳追问依据的方法,陷彼于窘境,从而取得论辩胜利。例如,在一妨害公务罪案件中,辩护人突然提出根据有关规定和证据学的要求,超过 24 小进验伤无效,医院的伤情鉴定是超过了 24 小时才作出的,所以鉴定没有证明力。公诉人很清楚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超过 24 小时验伤无效,辩护人半路杀出的这一枪是缺乏依据的,于是立即发问:请辩护人说明超过 24 小时验伤无效的法律依据何在!辩护人深知失言,在答辩时回避了这个问题。公诉人乘胜追击,在下轮辩论中指出:我国法律从无 24 小时验伤之说,医院的伤情鉴定完全具有证明力。辩护人在公诉人这种强大的攻势下,无法辩解,因而陷入了窘境。最后合议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3.不辩之辩,击败诡辩不少刑事案件在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后,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也确凿充分,因此,辩护人只能根据已查实的出合乎法律要求的辩护意见,以尽可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撇开事实和法律进行无谓的诡辩。假如辩护人进行诡辩,公诉人除了严辞驳斥外,还可用不辩之辩的应变方法赢得论辩胜利。例如,在一抢劫案件中,被告人入室,窃得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