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第三章管理处罚细则 第十五条井口检身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定入井人员登记总人数和定位系统在线人数,罚当班检身工 200 元/次
第十六条井口检身工每班交接班,未详细说明本班入升井人员相关信息和遗留问题,罚当班检身工 200 元/次
第十七条入井人员未携带与本人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罚当事人 500 元,监管责任单位 200 元
第十八条入井人员携带他人射频卡入井,按三违处理,罚携带者和被携带者各 1000元,并通报批判
第十九条入井车辆未安装与本车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罚当事人 200 元,监管单位 500 元
第二十条入井车辆安装车载射频卡与车辆信息不一致,罚当事人 200 元,监管单位 500 元
第二十一条随意呼叫、拆卸或破坏人员定位仪和车辆射频卡,罚当事人 500 元
第二十二条各区队值班队长未按时限向调度室汇报出勤情况,罚值班队长200 元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填写入升井登记表人员,罚当事人 200元/次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时限正常交接班,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跟班队长未及时向井口检身房、矿调度室汇报说明原因,否则罚跟班队长 200 元,监管单位 300 元
第二十五条调度室监测监控人员未及时查出有连续 12 小时未升井的员工、射频卡呼救等情况,未作出相应处理,罚当班监测员 200 元,监管单位 200 元
第二十六条入升井车辆司机未填写车辆入升井登记表,罚该车辆司机 200 元/次
第二十七条外来人员入升井未接受井口检身工检查及填写入井审批单中升井时间并汇报调度室,罚井口检身工 200 元
第二十八条矿灯房未按要求登记、统计分析的,罚矿灯房负责人 300 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本管理制度未列入的处罚细则,可比照本制度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罚;未遵照本制度执行产生严重后果和事故的处罚,由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