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可否用电子邮件辞职可否用电子邮件辞职 案 例:王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在一笔销售提成款的问题上与公司产生分歧,她一气之下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 我决定今日辞职,希望公司可以安排交接人员于 5 月 19”日前将我的工作交接完毕
人力资源部门直到 5 月 10 日才作出接受辞职的答复
王小姐十分意外,本以为公司会挽留她,没想到公司竟然同意了自己的辞职请求
深感后悔的王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她认为,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只是自己一个意向表示,应当是书面申请才能构成正式的辞职信
公司发出的这一决定显然是单方面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那么,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
辞职申请以什么形式最合适
分 析: “”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 关联性
通过技术手段猎取,或 “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 客” “” “”观性 与 合法性
具备了 三性 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中,王小姐在邮件中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此意思表示送达公司时即产生了法律效力
因此,王小姐的这封邮件完全可以起到书面辞职申请的效力
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 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 5 月10 日发出批复,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 5 月 20 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