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受聘于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在职期间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 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等酬劳,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一、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有用性并经公司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猎取的。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实行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构成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因工作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数据、经营方案、管理规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计划、技术构思、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方案、供销渠道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是乙方本人的工作成果或间接取得。而这些信息的产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而产生; 乙方为了工作而独立构思或取得; 甲方对公知信息进行选择、整理而形成的新的信息; 甲方合法向第三者取得; 甲方偶然取得。 二、保密义务: 乙方有不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假如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仅在授权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信息。 乙方有进行合理注意的责任,乙方对所获得的甲方信息给予合理的注意,保证不超出授权范围披露或使用。 乙方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甲方的信息: 获得信息是未经授权而猎取、控制包含有信息的载体,或实行任何技术手段而取得的; 获得信息是使用暴力、胁迫、欺诈、贿赂、盗窃或其他任何非法手段的结果; 获得信息的地点是未经授权而进入的地点; 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 竞业限制: 1. 保密义务: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大努力,不组织、不参加任何与甲方竞争的企业,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行为。 3. 保守构成秘密信息要素的信息:甲方的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未被公众所知,但未产生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众知识,这种信息整体仍然具有保密价值,因此乙方同意遵守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