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井下照明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法律规范照明管理,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二节细则第三条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四条地表照明电压应为 220V
行灯或移动式照明电压,应不高于36V
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应不超过 12V
第五条 12V、36V、110V 和 220V 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地表 380/220V 的照明网络,熔断器或开关应安装在火线上,不应装在中性线上
第七条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第八条井下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一)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破器材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等;(二)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三)有电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的集中胶带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以及交叉点等处;(四)常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式变电站;(五)风门、安全出口;(六)溜井井口、天井井口;(七)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
第九条井下固定式照明的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及照度标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井下固定照明照度标准表 1照明地点照度值单位面积照明安装功率(W/m2)(l 某)白炽灯荧光灯主变(配)电所 307~103~4主排水泵房 154~51
5~2机电硐室 205~62~2
5电机车库 154~51
5~2爆破器材库发放室 307~103~4存放室 154~51
5~2翻罐笼硐室 154~51
5~2信号站、调度室 5012~165~7井底车场及附近 154~51
5~2运输巷道 2
5巷道交叉点 102~31~0
5专用人行道 51~21候车室 205~62~2
5保健室 7518~257~10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