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井下照明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法律规范照明管理,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和相关部门。第二节细则第三条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第四条地表照明电压应为 220V。行灯或移动式照明电压,应不高于36V。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应不超过 12V。第五条 12V、36V、110V 和 220V 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地表 380/220V 的照明网络,熔断器或开关应安装在火线上,不应装在中性线上。第七条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第八条井下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一)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破器材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等;(二)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三)有电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的集中胶带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以及交叉点等处;(四)常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式变电站;(五)风门、安全出口;(六)溜井井口、天井井口;(七)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第九条井下固定式照明的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及照度标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井下固定照明照度标准表 1照明地点照度值单位面积照明安装功率(W/m2)(l 某)白炽灯荧光灯主变(配)电所 307~103~4主排水泵房 154~51.5~2机电硐室 205~62~2.5电机车库 154~51.5~2爆破器材库发放室 307~103~4存放室 154~51.5~2翻罐笼硐室 154~51.5~2信号站、调度室 5012~165~7井底车场及附近 154~51.5~2运输巷道 2.510.5巷道交叉点 102~31~0.5专用人行道 51~21候车室 205~62~2.5保健室 7518~257~10第十条井下采掘工作面可采纳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纳携带式蓄电池矿灯。第十一条井下照明灯具应采纳矿用一般型或带防水灯头的普通型灯具;井下爆破材料库,应采纳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纳室外透光照明方式。第十二条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可使用与主机配套的灯具。第十三条井下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不大于 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不大于 36V;移动式照明,不大于 36V。第十四条井下照明线路宜采纳三相三线制供电系统;当照明负荷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其照明负荷应均衡地分配在三相上。第十五条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 380V/220V 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