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
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
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假如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
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人: 年 月 日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