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 一、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 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社会主义民主, 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在我国,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来自人民, 广阔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 能够通过各种途径 "当家作主", 享受各项权利自由, 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
社会主义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属性, 决定了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具有广泛性
这种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 享有基本权利自由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 首先表现在享受公民权利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
在我国,被依法剥夺部分公民权利自由的公民, 只是极少数, 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自由
在政治权利方面, 据统计, 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 18 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
97%,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到千分之一
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 必须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才能适用
没有被适用该附加刑的被关押的罪犯, 其在服刑期间, 仍然享有选举权
在人身自由方面, 据统计, 到 1994 年底, 我国监狱在押犯总数为 128
7 万人, 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点零七, 比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万分之五十六点五) 低得多
也就是说,我国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只有千分之一强
他们仍享有申诉权、 辩护权、 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 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 控告权、 检举权, 以及继承权等其他未被法律限制的公民权利
(二) 基本权利自由的范围广泛 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还表现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自由的内容和范围非常广泛, 并逐步扩大
公民的权利自由, 涉及到公民社会生活和个人物质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