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洗冤之路摘要: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基本上是家喻户晓,这件并不疑难的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角度很多,特别是体现在审判程序上的复杂状况更是另人眼花缭乱。这一案件的最终结案简单得令人咋舌,可为什么一件并不难的案件如此复杂?笔者认为主要是清代的地方死刑案件的审判、复核程序设置不合理,加之清末特别的时代背景,地方的总督、巡抚权力过大,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在司法上的具体表现,从程序方面分析本案的复杂性原因。关键词:杨乃武冤案;清末死刑复核;审级清末,发生在同光年间的杨乃武小白菜一案震惊朝野,其也成为许多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型,以其传奇性、复杂性成为清末四大奇案之首。此案自同治十一年十月余杭县受理,至光绪三年二月刑部奏结此案,历时近五年,几经反复,体现出极大的复杂性。案件本身真的有如此复杂么?刑部提审只是重新勘验了死者尸骨,冤狱得雪。而杨乃武及其家人为了请得由刑部提审的圣旨却耗尽了人力、物力、财力。所以笔者拟从清代地方死刑案件的审判、上诉、复核等程序制度的入手,探析本案在程序上的复杂原因。一、皇权至上,审级虚设我们知道,封建时代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到清代已经进展到了极至,皇权至高无上,死刑案件的终审权力在皇帝手中,地方死刑案件由县令、知府、按察使、督抚四级层层复审,但他们没有判决执行权,只是提出审判,称为“拟律”。“总督,巡抚只能审结流罪以下人犯”,而各级审判官员都将不属于本级权限内的案件主动上交,在府和县只能判决执行徒流以下案件,“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配决”,而即使是封疆大吏的总督,巡抚也只是对徒刑案件有权判决执行,而京内京外的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者是谁呢?假如没有冤情,拟判死刑,则“依律议拟斩绞情罪,转达刑部,更加斟酌,定议奏闻,候有决举回报。”刑部再向上奏闻就只能是皇帝了。行使死刑案件的终审权是皇权至高无上的体现,我们常称之为对臣民的生杀予夺之权,从《高宗实录·乾隆十四年》中。我们可以看到皇帝是这样行使这项权力的“朕每当勾决之年,置招册于傍,反复省览,常至五六遍,必令毫无疑义。至临勾时,又必与大学士斟酌再四,然后予勾。”据统计,“现存清代司法档案中,每年平均发生 3000 多件死刑案件,皇帝平均每天要处理十几件”,“皇权至上”在司法中的体现是用制度确定的,是具体的,从杨乃武一案最终结案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皇帝的判决,对本案的最终定案结案是光绪三年二月十六日的上谕,在上谕中,正式确认了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