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保证机动车运输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嘉元煤矿《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动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嘉元煤矿管理制度汇编》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嘉元煤矿场区范围内及井下所有机动车辆
第四条安检科负责本细则的落实
第二章机动车入井资格 第五条驾驶人员应随时检查车辆完好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各掘进队和外委工队的车辆自觉执行本细则,严禁非防爆车入井
第六条机动车完好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柴油、冷却水及废气处理箱用水是否充足
﹙2﹚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3﹚检查柴油机机油量、变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车辆是否有缺损件、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
﹙5﹚检查转向机、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
﹙6﹚检查灯光信号、喇叭的工作状况
﹙7﹚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8﹚检查防爆车发动机的进排气系统和电气防爆系统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9﹚检查防爆车的综合保护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10﹚检查各种仪表是否完好
﹙11﹚检查消防器材固定是否牢靠,性能是否良好
(12)检查机动车车容车貌是否干净
第三章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七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 C 证或 C 证以上,经安检科入井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驾驶车辆入井
第八条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及法律规范操作的检查
提高驾驶水平及安全知识,严禁驾驶员酒后上岗、疲劳驾驶、带病上岗,确保上岗人员精神状态良好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穿工作衣,严禁穿化纤衣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十条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管线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